章节目录 第184章 草寇与冠军(二十四)(1 / 2)
作品:《我的天涯和梦里,你都在》为在司法认定寻衅滋事罪时,应结合具体案情和寻衅滋事罪
的基本性质进行合理界定。
2. 寻衅滋事罪罪名司法认定相关研究分析
第一,寻衅滋事罪的司法认定。寻衅滋事罪的司法认定
主要包括行为人实施行为方式、手段、时间、地点、危害结
果判断。在进行寻衅滋事罪的司法认定时需要对行为人实
施行为方式、手段进行认定,一般来说,行为人实施行为方
式、手段主要表现为主观态度,行为人在实施行为时的主观
态度会直接影响到造成危害的结果,因此,在认定行为人的
行为是否属于严重情节时,应先对行为人实施行为的手段和
方式进行认定,例如在实施违法行为时,是否采用暴力、威
胁、使用武器等。在司法认定中还需要对行为人实施行为的
时间和地点进行认定,一般来说寻衅滋事行为容易扰乱社会
公共秩序,因此,在界定相关行为时,需要判断寻衅滋事行
为时的时间和地点是否达到严重危害的标准,例如在人口密
集的商场进行实施寻衅滋事行为相比于人口稀少的便利店所
造成的危害要大很多。最关键的内容就是界定行为人实施行
为所造成的危害严重程度,例如在寻衅滋事过程中,是否造
成人员受伤、死亡,是否严重破坏公共秩序等。因此,在寻
衅滋事罪的司法认定中,应当从多个角度全面分析行为人的
违法犯罪行为,并对其进行司法认定,从而有效维护司法的
公正性、公开性和合法性。
第二,寻衅滋事罪与其他易混淆罪名司法认定的区别、
寻衅滋事罪在司法认定时,容易与抢劫罪、聚众斗殴罪等罪
混淆,因此在司法认定时,需要注意与这些罪的区别。强拿
硬要型的寻衅滋事罪与抢劫罪,随意殴打型的寻衅滋事与故
意伤害罪,辱骂他人型的寻衅滋事罪与侮辱罪,任意占用型
的寻衅滋事罪与聚众哄抢罪,起哄闹事型的寻衅滋事罪与聚
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网络型的寻衅滋事罪与诽谤罪等,
这些罪与罪的区别在实践中给办案机关带来了极大的困扰,
如果按照教科书的答案,理论上看似头头是道,但在千奇百
怪的司法实践中却显得软弱无力,很不可行。
因此,在界定这些罪的时候,要能起到指导司法实践操
作作用还必须有立法上的规范。还是要从源头上消解寻衅滋
事这个“小口袋罪”的属性,根据不同的犯罪表现归类于
不同的罪名中。无法归入的,分两种情况,情节轻微的纳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