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节目录 第174章 草寇与冠军(三十四)(1 / 2)

作品:《我的天涯和梦里,你都在

围绕寻衅滋事罪四种行为方式,笔者

的主张分述如下: ( 1) 对于“随意殴打他人的”,如果

造成被害人轻伤、重伤或者死亡的结果,归入到过失

致人死亡、过失致人重伤、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

罪等罪名中调整; 其他情况,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 43 条处理。( 2) 对于“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

的”,如果追逐、拦截后非法剥夺他人自由,按照非法

拘禁罪处理; 辱骂实际上是一种侮辱行为,如果辱骂

是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进行,且情节严重,按照

侮辱罪来处罚; 参照德国的胁迫罪、意大利、法国的威

胁罪、尤其是日本的恐吓罪,在刑法中增设恐吓罪,如

果恐吓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并且数额较大,那么就构成

敲诈勒索罪,如果恐吓造成他人精神失常或者自杀,

那就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 其他情况,原则上交由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 26 条或者第 42 条处理。( 3)

对于“强拿硬要”、“任意损毁”和“占用”,可以分情

形归入到抢劫罪、抢夺罪、敲诈勒索罪、故意毁坏财物

罪、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以及《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 26 条进行规制。( 4) 对于“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

的”行为,如果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情节严重的,

定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 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况

下,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 23 条处理。对于既不

构成犯罪,也不成立《治安管理处罚法》一般违法行

为的情形,则留待民事法律或者道德规范去调整。

摘 要 : 针对寻衅滋事罪的不断口袋化,在司法层面的应对方案不能只是局限于构成要件的限缩解释与法益内容

的一般界定,而应当对寻衅滋事罪在解释论层面予以体系性的分析与构建,包括有针对性地强调在寻衅滋事罪的

构成要件解释中格外遵循罪刑法定的刑法解释基本原则,以刑法解释基本原则来限缩该罪的不合理扩张。在明确

该罪法益内容包括社会秩序与个体权利的基础上,对法益内容之间的逻辑关系作出说明,进而以法益关系来制约

该罪在司法适用过程中的成立范围。为了避免该罪的适用经常存在类推解释的嫌疑,应当具体明确有利于限缩该

罪成立范围的主要刑法解释方法,禁止类推解释以及尽量避免容易导向类推解释的扩张解释,以解释方法对寻衅

滋事罪的司法适用予以合理控制。注重不同部门法之间的有效协同,遵循谦抑原则,将刑法参与社会治理置于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