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节目录 第二百三十五章 官制(四)(2 / 2)

作品:《从秦末建立千年家族

官署尚未建造好,开荒队就已经先在官署建造地附近用火山泥制作的原始水泥搞了两面石墙。

两面石墙分别是【律法】【公告】,燕国的律法会贴在石墙上,向所有人明示,并且每个官署的“律者”都有义务每个月至少用一天时间专门为市民解答法律条文。

平日里,律者还要在乡间为百姓调解纠纷,律者的升迁任免隶属于【御史台】,但是律者的俸禄却由【尚书台】发放。

这是燕国行政体系发展的结果,将地方长官的职能进行细分,并且互相不统辖。

在中原,郡县长官可以负责郡县内部的一切事务,除了不能擅自征兵买马,几乎等同于皇帝。

而在燕国,除了贵族城市,郡县长官隶属于尚书台,律者、监察使隶属于御史台,武将、征兵隶属于九卿、俸禄由燕侯发放,并且由御史台审核,由九卿通过,最后由尚书台具体执行。

同时,完善了死刑审核程序,起初的改良结果是,地方长官无权对当地百姓执行死刑,凡是死刑,地方长官需要向燕都上报,经过御史台审核通过后,死刑犯押送至燕都执行死刑,如果御史台审核不通过,则由燕都【廷尉府】亲自重审。

这本来是为了防止地方官吏滥杀无辜,依靠生杀大权在地方形成自己的势力。

毕竟前汉时期,王家当辽东太守时,就依靠着对辽东百姓的生杀大权,慢慢地掌控了整个辽东。

这种生杀大权有个很霸气的称呼“灭门县令”“灭族太守”。

这些称呼听起来很霸气,但事实上却是无数百姓的血与泪,有多少无辜百姓被前汉的“灭门县令”和“灭族太守”生杀予夺,这也是前汉律法制度不完善的体现。

“灭门县令”“灭族太守”,听起来真的很霸气,但问题是,大多数人其实是被灭的一方。

燕国王家的律法改革,就是要堵上这样的漏洞。

然而,这次改良仅仅持续了三年就瘫痪了。

因为燕国的疆域太大了,横跨了南北半球,如果每一件死刑案件都要上报到燕都复核,光是来回都要几个月时间,那么将会有大量死刑案件堆积而得不到解决。

而且成本太高,大老远跑到燕都,就为了复核死刑,这样就非常浪费资源。

于是,【两都制】就出现了,燕侯岚与九卿商议,以星繁城作为燕国的第二个国都,甘蔗岛及其以北地区的律法问题由燕都处理,甘蔗岛以南地区的律法问题由兰芳城处理。

在星繁城重新搭建一套行政体系,并且由燕侯的指定继承人在星繁城长久驻守,在香料群岛的地位职能与燕侯等同,只有在涉及全国的大事上,才由燕都的燕侯为主。

因为燕都在北,所以也叫北都,星繁城在南,因此也称南都。

如果没有指定继承人,则由北都燕侯指定一人为南都燕侯,南都燕侯拥有优先继承权。

北都燕侯仙逝后,由南都燕侯迁到北都任职,并且重新指定新的南都燕侯。

南都燕侯仙逝,则由北都燕侯重新指定新的南都燕侯。

一个国家,两个君主,这也算是燕侯岚自创的体系,可以更加方便管理燕国愈发庞大的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