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节目录 第797章 你给我闭嘴(1 / 2)
作品:《律师本色》第747章 章你给我闭嘴
“我认为,轮J中各行为人是否奸Y得逞(包括三种情况:一、均得逞;二、因意志以外原因均未得逞;三、部分人得逞,部分人未得逞),属于强奸罪既遂或未遂的问题。这是因为:
第一,所谓未遂,轮J并非是独立的罪名,只是强J罪的一种法定加重的情形,所以轮J本身没有独立的既遂和未遂问题,只有强J罪才存在既遂和未遂的问题。
我觉得,你们可能是把认定轮J这一强J罪的加重处罚情形,与认定强J罪既遂和未遂相混淆了。
第二,如果轮J也分既遂和未遂,那么对轮J中部分人奸Y得逞、部分人奸Y未得逞的情形,是对全案以轮J未遂定,还是仅对奸Y未得逞的部分人以轮J未遂定?这个问题很难回答。
因为如果全案都定轮J未遂,那么已奸Y既遂的被告人肯定得不到应有的惩罚;如果仅对奸Y未遂的被告人定轮J未遂,而对奸Y既遂的被告人以轮J既遂定,那到底轮J是既遂还是未遂,难以自圆其说。
我认为,在主观上,轮J是基于共同奸Y认识的共同实行行为,也就是说,只要实行犯强J既遂的,对其他共犯,无论是帮助犯、教唆犯、组织犯,还是共同实行犯,都应按强J罪既遂论。
当然,这其中也是有区别的,并不是说具体量刑标准都一致。对于帮助犯、从犯,一般应当依法给予从宽处罚,而对于奸Y未得逞的共同实行犯,可以酌定从轻处罚。”方轶说完停顿了下,看向众人。
周颖等人消化着方轶刚才的话,没有说话。
“本案中,被告人孔枢、向庆斌违背妇女意志,实施了轮流奸Y妇女的行为,其中向庆斌既遂,孔枢未遂。
从共同犯罪的角度讲,检察院认定两人均为强奸既遂,没有问题。但是在量刑时,应将轮J情节考虑在内。
对强J未遂的被告人孔枢来说,由于他具有法定从宽情节(立功),同时又具有可从轻处罚的情节,所以我觉得法院有可能会对他予以减轻处罚。
我建议你们再跟检察员沟通下,着重从这两个点去说服检察员。到了法庭上,我觉得这两个点也是辩护的点。”方轶解释道。
(注:司法实践中,强J妇女的既遂标准为结合说,奸Y幼女的既遂标准为接触说,裁判文书网上的判例都是如此)
听完方轶的解释,杜庸有些许的失落,既然方老大和检察员都这么认为,法院那边这么认定的可能性非常大,眼下能做的事就是尽最大可能,把表弟的刑期减下来。
几天后,杜庸表弟的案子开庭了,由于开庭前杜庸和周颖与检察员沟通了多次,控辩双方基本上达成了一致,所以庭审现场,大部分时间是第一被告人向庆斌的辩护人在发言。
经过一番唇枪舌战后,审判长当庭宣判。
合议庭认为,被告人孔枢、向庆斌背妇女意志,轮流奸Y妇女,其行为均已构成强J罪,应依法予以惩处。
孔枢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有立功表现,同时考虑到其个人奸Y目的未得逞,可以对其减轻处罚。
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向庆斌犯强J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被告人孔枢犯强J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一审宣判后,两被告人未提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