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节目录 第404、405章(合并章)为什么理由呢(2 / 2)

作品:《律师本色

如果仅仅是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害人的死亡与曾宇没有关系,则被告人曾宇适用第一档刑期应该在三年以下;如果构成交通肇事逃逸,那么就要适用第二档次刑期三年以上七年以下;如果肇事逃逸并且导致被害人死亡,曾宇就要面临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了。

我们想听听您的意见。”高律师道。

“昨天晚上在看案件材料的时候,我也在想同样的问题。我认为,被告人曾宇构成交通肇事罪中的因逃逸致人死亡。”方轶道。

“为什么?理由呢?”高律师立刻坐直了身体,盯着方轶问道。

“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我理解,‘交通肇事后逃逸’加重处罚的基础是未履行报警、保护现场等义务;而‘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加重处罚基础为未履行救助义务。

根据上述《解释》,认定‘因逃逸致人死亡’的主观和客观条件,我归纳为四个:

一、肇事者的救助义务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的规定,肇事者发生交通事故后必须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由此可见,保护事故现场、抢救伤员、报警并接受公安机关的处理,是肇事者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除此以外,肇事者还有救助义务。

从本案的案卷材料看,被告人驾驶电动自行车与同向行走的被害人发生碰撞,将被害人撞倒在路中间,同时被告人曾宇连人带车摔倒在路边,随后被告人扶起电动自行车。

此时虽然正值夜里,但该路段来往车辆还是不少的,毕竟是去县里的主路,被告人曾宇完全有机会将被害人搬到路边或者打电话呼救,又或者拦阻过往车辆施救,但其未采取任何救助措施。

由此可见,被告人知道自己撞了人,且当时具有救助能力。

二、被告人逃逸,未履行救助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