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节目录 第191章 都指挥司,卫所制度(2 / 2)
作品:《明末风云之天启大帝》军户如果逃避兵役,则称为逃军,要受到法律制裁。犯人充军入军籍,被称作恩军或长生军。犯人充军,严重影响大明军人的形象。
军户的主要义务,是出一男丁赴卫所当兵,称作正军,其他的子弟称作馀丁或军馀。正军赴卫所,至少要有一名馀丁随行,以助其生活。
由于军户负担沉重,故多给有田地,且正军免全部差役,而在营馀丁及原籍下的一丁亦可免差役,以保障其生活并供给正军生活。一般正军身死,即以户中壮丁补充。
军丁的分发地点,多以距离原籍地遥远且分散的方式,以防止逃兵。但长途的跋涉加上水土不服,给役卒带来不少痛苦。
正军服役于卫所,必须带妻同行,以安定生活并生儿育女。每一军人有房屋、田地,每月有固定的月粮。但实际情形则常分配不足,行军时则发给口粮,衣装则须自备,武器则由国家以工匠生产。
军士在营,分成守备和屯田二部分,比例不定,按时轮流。大明的军屯田地大约9000万亩。屯田固定上交粮食,以供给守备军及官吏,其目标在养兵而不耗国家财力。
明代中叶以后,卫所军官以及地方文官地主逐渐侵占军屯田地、私役军士耕种,军户制遭到破坏。由于军人生活困苦,逃兵甚多,卫所趋于崩溃。
嘉靖年间,一些卫所的逃亡军士达到总数的80%。由于边患严重,急需兵力,朝廷改采募兵制。
募兵不同于卫所军,不世袭,来去相对自由。但由于募兵制破坏了早期卫守制“兵帅分离”的构想,内阁必须将兵权下放于将领,朝廷无法完全掌控兵权,尤以戚继光的“戚家军”更为有名,军队逐渐转变成为个别军官所拥有的势力。
明朝共设置陕西都司、陕西行都司、山西都司、山西行都司、四川都司、四川行都司、湖广都司、湖广行都司、福建都司、福建行都司、山东都司、河南都司、浙江都司、江西都司、广东都司、广西都司、云南都司、贵州都司、万全都司、辽东都司、大宁都司,21个都司、行都司,以及特设的凤阳中都留守司。
21个都司、行都司中,有13个都司与布政使司同名。行都司是在都司驻守的省城之外,为辅助都司管理而增设的军事机构。
都司卫所本是军事建置,与行政区划无关。但是边境卫所也兼理民事,实际变成地方行政区划。因此,都司卫所有实土、非实土之分。不设府、州、县的地区,卫所兼理民政,为实土卫所,辽东都司全系实土,万全都司大半是实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