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节目录 夏老师事件(1 / 1)
作品:《我不抑郁》关于茂县凤仪小学老师体罚学生情况汇报
一、事情起因
2017年4月6日中午,凤仪小学五年级一班夏老师利用午间休息时间在办公室对该班部分学生进行作业辅导,因该班学生何X作业字迹潦草,在批评教育过程中使用抽拉教鞭打了何X臀部。
二、处理经过
1、4月9日晚上,何X学生家长发现何X臀部皮下淤青。当晚,家长与夏老师取得联系,进行沟通;夏老师知道自己的错误行为后向家长进行道歉。同时,家长与学校校长取得联系,校长向家长承诺次日一早在学校等候家长,共同协调处理。4月10日上午,何X学生家长向派出所报警后与亲属一行五六人到学校就何X被体罚一事进行反映。同时,向教育局反映此事。
2、接到情况反映后,教育局及学校高度重视。教育局局长、副局长第一时间赶到学校,与学校班子一起与家长协调并作出承诺:一是要求学校对何X学生积极医治和心理帮扶;二是要求夏老师对自己的错误行为向家长道歉并作出深刻书面检查;三是教育局对夏老师的错误行为将给予严肃处理并要求夏老师承担何X医治所产生的医疗费用。
3、4月10日,协调结束后,当地派出所出警警员将夏老师带至派出所进行训诫,训诫持续至4月11日。训诫期间,教育局及学校负责人到派出所对夏老师进行批评教育。
4、4月10日,协调结束后,根据协商结果,按教育局及学校安排,何X学生家长将何X带至县医院进行诊治;4月11日,按照家长意见,学校安排该校教师江XX、余XX陪同家长将何X带至CD华西医院进行诊治,医生诊断为皮下软组织损伤,三七片泡水口服即可。到CD检查治疗前,学校校长私人暂借.00元交付何X学生母亲手上,用于何X学生的诊治,诊治结束后结算。
5、4月10上午,教育局紧急召开专题党组会。会上,局长通报夏老师体罚学生的错误行为后,局党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决定对夏老师的错误行为作出严肃处理,教育局安排工作调查处理。
6、4月10下午,教育局在学校组织全体教师,召开师德师风专题整治会,会上责成校长向教育局作出深刻书面检查。4月11日上午,教育局组织全县校园长及股室负责人召开专题会议,就夏老师体罚学生一事进行批评通报,要求各校园对师德师风建设常抓不懈。
7、4月10日下午,教育局及学校到何X学生家中,专程看望何X学生并向家长表示道歉。
8、教育局及学校积极与何X学生及家长进行联系沟通,何X同学于4月14日按时到校上课。
9、教育局及学校积极协调联系心理专家,做好了为何X学生进行心理疏导帮扶的各项准备工作。
10、4月16日,教育局邀请何X学生家长到教育局,对夏老师错误行为的处理结果进行通报,并就后续对何X学生进行心理疏导帮扶提出意见和建议;通报会上,夏老师再次向家长当面道歉。
三、处理结果
4月10日,教育局党组行文对夏老师作出处理决定:一是给予夏老师记过处分;二是将夏老师调离凤仪小学,到偏远乡镇小学工作;三是责令夏老师对错误行为作出深刻书面检查,向学生家长当面道歉,并承担何XX医疗费用;四是夏老师2017年度年度考核不下结论(取消当年教师绩效及年度目标考核奖励)。同时,教育局要求全县各校园及广大教师认真按照《2017年度师德师风建设工作方案》,引以为戒、深刻吸取教训,严格依法规范办学,规范教师职业道德行为,进一步推进教师师德师风建设。
4.17号,老师悬梁自尽了…………
自始至终,似乎没有人对夏老师的舍弃休息时间辅导学生的无私奉献进行欣赏,似乎没有任何方面对一个教师进行些许保护,《教师权益保护法》又保护教师什么呢?教师是个群体,却又如此孤立,悲凉!
一例体罚,虽德失在先,却以抵命结束,岂不寒心?!
谁来安抚老师的心?
远离天下第一谎:“老师,我孩子不听话你就收拾!”
------------------------------------------------------------------------------------------------------------------------------以上是夏老师事件的发生可经过,这个事件是发生在4月份,而我现在才写出我自己的文字,我这个人哪,反应有点慢,就像是一个小品上说的那样,我的反应是有时差的,现在才刚反应过来。其实我也是一直在犹豫是不是该写一些什么,在5月十日的时候,我先是在我们的群上看到了这样的一则消息,随后是在朋友圈里看到朋友转发的这样的一个消息,还是一个事件,朋友圈的是金小贝写的文字,其实她的文采还是不错的,在半天的时间里,就已经点击率160多万,也是在这个时候,我认识了金小贝这样的一个人。我当时就加了她的好友,说了她的这篇文章是很国家的相关政策是违背的,什么能不能体罚学生等等,这些尖锐的问题,其实我觉得真的没有必要这样的太较真,教师现在的行业是很难做,现在的服务型行业都很难做,教师慢慢的也变成了一种服务型的行业了,所以就是必然的这样的一个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