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节目录 第280章(1 / 2)

作品:《我有特殊破案姿势[九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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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磊的律师还想提出抗辩,认为周茉十五年后恢复的记忆存在虚构、臆想成分,不能作为有效供词。

但周茉对此早有准备,提前向法庭递交了她的精神鉴定司法认证。

“当事人目前精神状态正常,恢复的记忆与案件客观细节高度吻合,具备作证能力。”

落款处是应枢言的签名,字迹遒劲,力透纸背。这三个字在全省公检法系统里都是一张响当当的通行证,含金量自不必多说。

任凭律师巧舌如簧,在警方坚不可摧的证据链下注定徒劳无功。

庄严的国徽下,法官敲响法槌。

“全体起立。现在宣判。”

旁听席,沈兰君和林芳萍互相搀扶着站起身,眼睛眨也不眨地盯着法官手里的判决书。

“经本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施磊于1980年11月17日,伙同被告人林方正,在我市南关区南关六小门外,将两名放学途中的未年女童诱骗至城外福民村一废弃民宅,以乐索财物为目的实施绑架。期间被告人施磊为寻仇报复,将其中一名年仅8岁的女童残忍杀害,犯罪手段极其残忍,社会影响极其恶劣,案发后隐匿十五年,被抓捕归案后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但毫无悔罪表现。”

“根据1979年《刑法》相关规定,被告人施磊犯绑架罪、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被告人林方正,系本案被害人的亲舅舅,事前参与共谋,利用亲属身份诱骗两名未年被害人前往案发现场,为后续犯罪行为提供关键条件,其行为已构成绑架罪共犯。但鉴于其未直接实施杀人行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案发后十五年间无其他违法犯罪记录,抓捕归案后主动坦白全部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结合本案具体情节,依法减轻处罚。判决如下:被告人林方正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林芳萍捂住脸颊,泪水无声滚落。

沈兰君也被眼泪模糊了视线,遥望着证人席上女儿挺拔的背影,露出一点欣慰的笑容。

这份迟到了十五年的正义,终于还是来了。

闭庭后,周茉一行人才走出法院大门,就看到施磊的律师和一个穿黑色长款大衣,头包围巾,戴着墨镜,裹得严严实实的女人被一群记者团团围住。

“施女士,你是特意从沪市赶来看你哥哥的宣判结果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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