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节目录 第894章 移花接木(2 / 2)

作品:《王牌律师,申请出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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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胜随口回了一句。

要是连这种小事都要自己亲力亲为,那还不得累死啊!

 张琴闻言后没有动弹,依旧站在原地。

金胜再次开口问道:「怎么了,还有什么事吗?」

「有一点.....」

张琴抿了抿嘴唇道:「金律,涂小姐这个案子,我感觉心里有点没底啊!」

「刑事自诉这条路固定能走,可第一关就是个绝对的大坎。」

「万一治安那边死活不接案....拿不到《不予立案》的通知书,整条路直接就会被堵死。」

金胜抬手示意张琴先坐下。

「这一点,我在接案子之前就想到了。」

「相应的办法,我也仔细考虑过了。」

「第一步,我准备先在刑事控告书上做做文章。」

「以涂小姐说的案情经过,我暂时拟了三个罪名。」

「故意S人罪。」

「根据相应的刑法规定,以及司法解释来说.....」

「即使是未遂,也需要同时满足(已经着手实行犯罪行为丶?并未得逞?丶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停止)这三个核心条件,且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

张琴立即接话道:「金律,以咱们现有的证据来看,恐怕不足以支持这个罪名的指控吧!」

「其捅刺的位置虽有一处靠近背部大动脉,但并非精准刻意瞄准心脏丶颈部等绝对致命部位......

「无论在主观,还是客观上,都可以看成,嫌疑人没有追求被害人死亡的直接行为表现。」

看张琴皱着眉头的样子,金胜笑着应道:「你说的没错......」

「即便不构成该罪名,但本案依旧存在几个可以辅助的高危情节。」

「一,对方是因为家人赔偿事宜,主动过来砸门挑事,属于蓄意上门行凶,主观恶性远远高于普通的邻里冲突。」

「二,连续捅刺多刀,其中一处伤口距离大动脉仅几毫米,客观上已经完全可能直接造成被害人死亡,属于高度致命的危险行为。」

「三,行凶中途停手,并非出于主动悔悟,而是被突发情况打断,不属于犯罪中止。」

张琴若有所思的点了点头。

金胜的意思是说......他本来就没准备固定这个罪名,而是打算利用该罪名应对的司法解释,加强其行为的致命危险性,推动办案机关充分考量这些情节,接下案件。

这一招叫:移花接木!

平时用在别的案子上或许没什么用,但放在涂佳禾目前的情况中,效果绝对斐然。

想清楚之后,张琴眼中闪过一丝佩服。

自家这个组长,还真是把『法律』给玩出花来了。

金胜可不知道她的心理活动。

见张琴没有出声反驳,便举起了两根手指道:「第二个罪名:寻衅滋事罪。」

「虽然法条上有明确规定,致一人轻伤或者两人以上轻微伤的才行。」

「但对方手里拿着刀啊!」

「这就符合了另一条,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

张琴再次眉头一皱。

「金律,这个罪名也不对吧!」

「根据《最高法院丶最高检察署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寻衅滋事罪的核心特徵,是?无事生非丶藉故生非,出于逞强耍横丶发泄情绪的动机,殴打对象具有不特定性,主要侵害社会公共秩序?。」

「而本案.....冲突是源于此前孩子损坏外卖丶警方调解赔偿的明确纠纷。」

「对方目标非常明确,是为了泄愤而上门报复,不属于『无事生非』的典型动机,也不具备『对象随意丶不特定』的核心要件。」

金胜笑着摆了摆手。

自己这个心腹,专业基础能力不用多说,但在法条的应用上,还是不够灵活。

「你说的固然没错,但还是忽视了一个点。」

「对方是在深夜11点过来砸门,并大声喝骂,随后又在公共走廊区域持刀行凶。」

「这已经是严重扰乱了小区住户的正常生活安宁,对周边702住户造成了恐慌,实质破坏了小区的公共生活秩序。」

「再一个,对方在警方已经调解结案丶明确责任的情况下,为了耍威风泄愤,主动上门挑事,属于典型的『藉故生非』行为性质。」

「随后,更是动用致命刀具行凶,符合了寻衅滋事罪中『随意殴打他人丶情节恶劣』的认定边界。」

「我只能说.....这个罪名的辩护空间太大,即便咱们强硬去推动,最后被打掉的概率,也会很高。」

「所以,我同样只打算用来作为辅助。」

金胜一脸严肃的看向张琴,举起三根手指道:「第三,故意伤害罪。」

「这是我准备用来『主攻』的罪名。」

「《刑法》第234条明确规定,故意伤害罪的刑事立案标准,必须达到?轻伤二级及以上?的损害后果。」

「按照《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轻微伤仅造成人体局部组织轻微损伤,或短暂功能障碍,属于法律上『情节显着轻微丶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情形。」

「因此,治安机关不能立为故意伤害刑事案件。」

「即使以后咱们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乃至于法官判了,蜀黍这边也能完美避开责任。」

「这无疑增加了『接案』,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的概率。」

「至于怎么才能说服他们.......我也仔细想过了。」

「最高检丶治安部联合印发的《关于依法妥善办理轻伤害案件的指导意见》中,就专门纠正了实践中『唯伤情结果定罪』的错误倾向。」

「明确要求办案机关不能仅依据鉴定结论,便直接认定故意伤害罪。」

「必须结合全案情节综合判断行为的违法性,进一步印证了『伤情仅决定量刑幅度,不单独决定罪与非罪』的规则。」

「另外,《刑法》中有明确规定......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再加上前面两个罪名的辅助『观点』,找找相应的判例......」

「我有绝对的信心,拿到『刑事自诉』的门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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