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节目录 第322章 古代是如何对待外国人的(2 / 2)
作品:《开局介绍人妖,古人傻眼了》而外国僧人入华则可以追溯到东汉。
天竺僧人摄摩腾、安息僧人安世高、安玄,大月氏僧人支谶、支曜,康居国僧人康孟详、康巨,都来过中国传法译经。
而来华的日本僧人,则是以学习佛法为主要目的,所以他们又被称为“留学僧”。
当然,因为外国人大量来华,各个朝代对外国人的入境管理也开始重视起来。
唐朝的做法是向西域诸国发放铜鱼符作为入境凭证,外交使节到达唐朝边境需查验铜鱼后才能通行。
使节之外的人想要入境则必须持有公文,这种通行证式的公文被称为“过所”,在京城由刑部司门郎中和员外郎负责颁发,在地方由都督府或州的户曹参军和谘议参军负责颁发。无公文越境将受到惩罚。
除此之外,唐朝还严格规定了外国人入境过程中的行为规范。
“蕃客入朝,于在路不得与客交杂,亦不得令客与人言语;州、县官人若无事,亦不得与客相见”。
也就是说,外国人在进入长安之前,不准与国内官民百姓私自交流,如果“化外人来为间谍,或传书信与化内人,并受及知情容止者,并绞”。
也就是泄露或者传递国家重要信息将处以死刑。
到了宋朝,则会发给外国来华贡使的入境凭证分为诏书和公据,宋廷有时会以分发空名诏书的方式招徕外国朝贡,因而外国贡使可以持空名诏书作为身份和入境的凭证,公据则是各地市舶司发给贡使的身份和入境凭证。
贡使以外无法预先获取入境凭证的外国人,比如蕃商等群体则需要在达到宋朝口岸后申请入境,获得地方官府的准许后才能入境。
《宋会要》记载“自来海外诸国蕃客将宝货渡海赴广州市舶务抽解,举民间交易,听其往还,许其居止”,显示了宋廷对于市舶贸易的管理相对宽松。
但这种宽松绝非是放任,绕过朝廷私自越境者同样面临严惩。
《宋刑统》规定“诸越度缘边关塞者,徒二年。未入者,减三等。”
当然,对于外国人,各朝各代也有很多法律约束。
夷馆”“蕃坊”这些地方作为外国侨民的聚集区和居留地,以集中居住的方式避免华夷杂处。
而“华夷分居”做法一直延续到清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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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朝的时候,在大唐居住的外国人数量极多。
唐朝曾核查外国人在长安置办田宅的情况,结果发现共有四千家胡客在长安置有田宅产业。
近代着名史学家向达据此推测当时长安胡人应在5万以上,甚至可能超过10万人。相比于陆上丝路起点的长安,作为海上丝路起点的广州,则居住着更多的外国人。
而到了宋代,生活在宋代蕃坊的外国人中仅宗教人士就有20万人。当时的广州“富人多蓄鬼奴”,所谓“鬼奴”就是非洲来华的黑人,他们“色黑如墨,唇红齿白,发鬈而黄”,广州、泉州这些海路口岸城市的外国人非常普遍和常见。
(广州黑人多竟然还是历史遗留问题)
自有外国人入华起,对他们在华居留的管理问题便为历代所重视。